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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长春专员办
国有林管理分局
基层专员办职能与职责
驻各地区专员办
驻各国有森工局专员办
驻各森林经营局专员办


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职能、任务与权力

一、主要职能:
    (一)监督驻在省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省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监督驻在地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驻在地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监督驻在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参与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六)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七)按季度和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人民政府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监督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二)监督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的执行,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及对采伐许可证、木材凭证运输的管理和执行;
    (三)监督林地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的汇总上报,监督批准的区划、规划和设计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督伐区调查、设计和拨交验收;
    (五)监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及森林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的正确执行;
    (六)监督造林、更新、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等成果的调查验收和新成林资源的验收;
    (七)监督育林基金和国家重点工程投放资金的使用,监督林业六大工程的实施情况
    (八)监督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运输证明和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监督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及经营利用限额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限额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十)督办对有关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监督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其它工作,完成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森林资源监督的权力:
    (一)有权限期纠正一切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行为,限期纠正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而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限期纠正违反林业规划设计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制止无证采伐、超量采伐、超伐区范围采伐、违背设计规程或违反其它法规的采伐以及一切浪费森林资源的采伐;
    (三)有权责成所驻单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限期做出处理,并限期函复处理结果
    (四)在执行监督职权时,受权按照《森林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决定;
    (五)有权参加驻在单位召开的与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会议,有权检查工作现场,有权索阅有关文件、资料、数据以及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六)派出单位授予的其它权力。
四、机构设置:
    综合处 林政监管处 资源监管处 辽宁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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