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对驻在单位森林资源的培育、管理、保护、利用以及育林基金、天保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二)森林资源监督的重点是林木资源和林地资源消耗的监督,不仅要监督消耗的数量,而且要监督其消耗的合理性。
(三)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承担派出单位及上级监督机构交办的与森林资源监督有关的专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监督驻在单位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木材销售总量计划、木材运输总量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五)监督伐区调查设计、伐区审核、伐区拨交、伐区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六)监督造林、更新规划的实施、营林生产设计及作业质量、新成林验收情况。
(七)监督林价和营林生产“拨改买”制度执行情况。
(八)监督“林参间作”、“参后还林”及森林资源综合开发的有关情况。
(九)监督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监督林权、林地管理情况及林地出让、转让、出租、征占用情况。
(十一)监督林政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监督森林资源监测成果上报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十三)监督木材检查站执法行政情况。
(十四)监督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十五)监督育林基金、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植被恢复费上缴和使用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审核。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驻在单位下列上报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否则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所需上报的有关材料;
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3、年度森林资源消耗全额统计表;
4、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木材销售总量计划、木材运输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的上报材料和其申请调整计划的上报材料;
5、占用林地或改变其林地用途的申请文件和有关统计报表;
6、参业用地的申请文件;
7、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报表;
8、森林资源监测成果上报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年报;
9、营林生产“拨改买”及新成林验收结果的报告;
10、育林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决算及报表。
(二)监督整改。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调查发现驻在单位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下达《监督通知书》,对违章、违法行为通知其予以制止,限期查处及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
1、无证采伐或超计划、超限额采伐;
2、调查设计单位不按调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调查设计;
3、采伐作业单位不按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
4、驻在单位采伐的木材不如数入帐缴库,改变木材缴库标准,以及长材短造、规格材做为非规格材销售;
5、不按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规格、品种、数量发运木材;
6、不按规定检尺、造材;
7、驻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而运输木材;
8、违反规定发放木材运输证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9、不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和伐区拨交;
10、不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11、违反规定设立木材加工厂(点),木材加工单位非法收购销售木材;
12、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3、虚报、瞒报、漏报营林生产成果和森林资源消长情况;
14、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林参间作”及“参后还林”;
15、利用好材做烧材;
16、未按规定使用育林基金或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
(三)监督介入。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驻在单位下列工作有权介入,通过介入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有关情况,以便更好地实施监督。
1、制定与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规定、标准和办法;
2、驻在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审查;
3、森林资源消长的审计和追踪审计;
4、伐区调查设计、伐区拨交、采伐作业和伐区验收的检查;
5、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
6、木材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清点;
7、营林生产“拨改买”成果的验收和新成林验收;
8、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检查;
9、育林基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审计;
10、其它森林资源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的有关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四)监督报告。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驻在单位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阶段性监督工作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构报告。
1、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驻在单位森林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下达《监督通知书》后而未及时予以制止、按期查处、限期整改的;
2、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
3、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半年、年度向派出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以及驻在单位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